完善立法,增進環境信用評價法治化

亞太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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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九大以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被提升到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不但是中央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中的重要環節,也是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和環境自律意識的重要手段。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健全環境信用評價制度,習近平總書記也強調要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立健全領導責任體系、信用體系等七大體系。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積極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試點,聯合相關部門出臺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等一系列文件,構建起省級統籌推進,覆蓋省、市、縣三級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全國已有近20個省、80多個地市、230多個縣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在工作推進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需予以重視、解決。

首先是環境信用評價範圍過窄。從全國來看,目前仍有部分省市還未正式開展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而大多數已開展的地方評價範圍,也僅限於國控重點企業,部分地方僅幾百家企業參評,即使是走在全國前列的地方,參評企業仍然沒有實現污染源企業全覆蓋。

與此同時,各地執行的信用評價體系標準也不一致。全國各地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起步有早有晚,有的地方早在國家四部委發佈文件的前幾年就開展了評價工作。爲了尊重地方的首創精神,2013年四部委印發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特地明確“有關地方環保部門已經制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規範性文件的,可以繼續適用”。

因此,目前各地執行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方法、信用等級標識等,都不盡相同。如遼寧實行的是10分動態記分制,四川實行百分制加減分法評價,江蘇、山東參照機動車管理實行12分制評價,湖南則是按實施細則標準評定誠信、合格、風險、不良四個等級。

而信用評價結果運用不暢,也讓以評促改的目的落空。部分地方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以一年爲一個週期,當年評價上一年企業環境信用狀況。目前,各地的習慣做法,是在每年上半年發佈上年度企業環境信用狀況,有的則遲至下半年甚至年底才發佈。此時,部分企業環境信用情況已經發生變化,一些違法情形已得到糾正,一些則新近發生了嚴重環境違法行爲,致使發佈的企業環境信用結果滯後。而很多對企業有監管權的部門不瞭解或不重視運用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結果,致使評價沒能發揮以評促改的作用。

就當前現實而言,應首先將環境信用評價範圍擴大,力爭污染源企業全覆蓋。除了重點污染源企業、地方重點監控企業,還應將評價範圍拓展到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環評機構、環境監測機構、機動車尾氣檢驗機構、危險廢物處置利用機構等環境服務業企業,鼓勵其他企業自願參加評價。

同時,也要強化聯合懲戒機制。爲此,可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相關要求,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建立與發改委、財政、市場監督、稅務、國資、海關等信用體系建設成員單位,人民銀行和銀監、證監、保監等金融業監管機構,有關行業協會等部門的密切互動,實現企業環境信用多部門聯動激勵、懲戒,充分應用評價結果,共建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環境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當然,根本還在於完善法律法規,根據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的需要,總結各地近年來的一些經驗做法,加快修訂完善相關制度,實現環境信用評價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以法律法規來統一評價指標體系、企業環境信用分級、評價結果發佈時間,改變目前各地標準不統一的狀況,增強評價的權威性。而在此之前,宜着手推進環境信用評價立法工作的開展,儘快出臺一系列國家層面關於環境信用評價的指導性文件,爲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奠定基礎。

(來源:觀察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