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評論員 江東流
同樣是暴力分子,在美國攻擊警察、破壞秩序的是殺手、恐怖分子、縱火犯、無政府主義者、暴徒、流氓、掠奪者。
而在中國香港,暴徒砍傷警察、縱火焚燒公物、破壞港鐵和機場、攻擊政府機關,則是“美麗的風景線”,是人權和自由問題,中國香港警察依法執法就是“武力鎮壓”。
對此,國際輿論包括中國大陸的新聞媒體及許多從事國際關係研究的專家,批評美國使用“雙重標準”。筆者認爲,這個詞在邏輯上是正確的,但在政策分析上卻是有害無益。
標準是什麼?是衡量事物的準則。它含有兩重性。即技術標準和道德標準。但國際關係即今爲止,仍基本處於“無政府狀態”。即便是人類社會的一些普世價值觀,在美國“有力走遍天下”的強權下,也毫無“標準”可言。因比,用“標準”來判定美國的“是”與“非”毫無意義。
何況一個國家,對國內和國外“內外有別”,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國家說到底是人組成的共同體。人爲什麼要費九牛二虎之力組織共同體呢?說穿了就是爲了區別內外,並實施對共同體內部成員有利的政策。在這件事上,我們的觀察點應該是:美國的這一行爲是否符合這個國家的利益,是否“合這個國家的理”。
一個繁榮穩定的香港,不符合作美國的國家利益。只有香港亂了,美國才能更好地亂中取慄。只有香港亂了,美國才能將香港作爲牽制中國的棋子。
美國之所以唯恐香港不亂,支持“港獨”份子砍傷警察、縱火焚燒公物、破壞港鐵和機場、攻擊政府機關,說到底是與利益有染,和“標準”無關。
香港越亂,越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這個時候,中國大陸的官員、學者和有心的觀察家們,與其糾結和批判美國使用“雙重標準”,還不如在“香港國安法”的具體制定過程中建言獻策。
訂立“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決定,現在己具有法律效力,在.接下來的具體立法過程,肯定會遇到以美國爲首的西方國家的圍剿和阻撓。但在“香港國安法”的具體制定過程中,學習美國的利益導向原則,無需顧及美國等西方國家強加給中國頭上的“標準”。
筆者特建議如下:
一、拘捕示威遊行隊伍中蒙面骨幹
“港版國安法”應當明確,對蒙面人在示威遊行中的暴力行爲,發現一個,拘捕一個。
這是西方民主國家的慣例。法國議會於2019年3月12日通過的《反暴力示威法》明確規定:禁止示威者蒙面示威,違反者將被拘捕並被罰最高一年監禁及最多1.5萬歐元罰款。在美國,這次因黑人男子遭警察暴力執法去世一事引發的暴力破壞活動中,特朗普就稱暴力分子,是攻擊警察、破壞秩序的殺手、恐怖分子、縱火犯、無政府主義者、暴徒、流氓、掠奪者、ANTIFA(特朗普認定的.幕後黑手)在美國發動的“恐怖行爲”。
還有2011年“佔領華爾街運動”,部分示威者因蒙面而被捕及遭檢控。英國《警察法》也明確了警察有權界定非法集會的性質和程度,並進行清場,包括對集會上的蒙面人實行拘禁和其他禁止非法集會的方式。在德國,參加遊行的民衆依法不得攜帶武器等攻擊性物品,也不得遮面掩飾身份。
參與示威遊行的人理應以真面目示人,讓他人知道其所表達的訴求,並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但去年6月至今,香港多場示威遊行中不少激進示威者故意戴上口罩遮蓋容貌,放手進行暴力攻擊,導致遊行以流血衝突收場。要保證香港市民和平集會表達訴求,就必須通過法律禁止蒙面集會遊行。
二、追究示威遊行的組織者民事賠償責任
西方民主國家在立法中做出了明確規定:示威遊行的組織者、領導人承擔其組織、領導的集會給社會造成的生命和財產損失。
在德國,憲法明文規定戶外集會受法律限制:遊行前必須向警方報備,禁絕暴力,集會負責人必須對遭到毀損的公共設施進行賠償;在美國,組織者不僅要承擔公共設施遭到損毀的賠償責任,而且活動收尾時要按照規定打掃現場,有的地方也可以繳納額外費用,由政府部門負責清理垃圾;在法國,《反暴力示威法》生效後,國家可提起民事起訴,只需出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打砸搶行爲,便可要求被告進行相關賠償。
香港法律保護和平示威,反對暴力示威,反對任意佔用道路,反對破壞他人財物。但是,一旦示威活動被極端分子騎劫,對公共設施及公民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港版國安法”可借鑑西方做法,立法追究示威遊行的組織者、領導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發生暴力事件必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
在西方任何民主國家,民衆走上街頭的理由有千萬條,但非法集會的後果只有一條:警方會毫不猶豫地驅離、抓捕參與者,將帶頭鬧事者送進監獄。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也不論是何種社會制度,概莫能外。特朗普這次向美國的各州州長施壓,要求他們動員更多的國民警衛隊,對暴力抗議者判處10年徒刑。
日本對違反規定的遊行示威主辦者、領導人以及煽動者判處一年以下徒刑,或者監禁,或者5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國《反暴力示威法》規定:政府在“有充分理由認爲某些人的行爲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前提下,可以發出禁令禁止示威活動,違反者將面臨6個月監禁和7500歐元罰款。
香港去年6月以來發生的系列暴力事件,是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的大規模違法活動,已嚴重超出民主社會自由表達意見的底線。只有嚴格執法,嚴懲暴力犯罪行爲,才能維護法治、維護香港社會穩定。全國人大這次在“港版國安法”的具體立法中,可以借鑑西方做法,凡是在集會中發生的暴力、暴亂行爲,都應追究集會組織者的刑事責任,對幕後提供金錢、物質保障支持的,也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設立國安法院,按照國家效忠原則選任法官
“港版國安法”是香港的基本法性質的法律,其解釋和實施理應單獨組建國安法院,單獨選任法官。國安法,依其性質,必須是完全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官纔有資格被選任爲專門法院法官,否則就不能保證法官在審判中始終堅持國家安全利益至上。外籍法官或雙重國籍法官,無法確定其效忠於哪個國家,沒有資格被選任爲國安法院的法官。從長遠來看,香港應該學習脫離英國殖民統治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做法,在所有法院的法官選任上早日與英國司法體系徹底切割,根除法官“雙重效忠”問題。
建議全國人大這次在“港版國安法”的具體立法中,將有嚴重錯誤政治傾向的法官列入黑名單,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名義予以解聘,並永不錄用。決不允許再次出現外籍法官借維護“法律”之名,打擊維護香港社會秩序穩定的一線警察的事情再次發生。
作者簡介:江東流,亞太智庫研究員、亞太日報評論員、察哈爾學會研究員、廣西東南亞研究中心研究員。
亞太日報觀察專欄作者均爲國際問題專家及資深新聞從業人員,長期從事國際研究和報道,他們秉承亞太日報原創、獨家、深度、開放、聯動的理念,以獨特的視角評述當今國際大事。
(來源:亞太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