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 | 成員國不服管,歐盟真要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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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博文****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歐洲研究所

10月7日,波蘭憲法法院裁定歐洲法院某些裁決對波蘭不具管轄權,且歐盟條約部分內容違反波蘭憲法,從而挑戰了歐盟法律對於波蘭國內法的優先性原則,此舉是波蘭與歐盟間長期法律爭議的累積體現,也是波蘭法律與公正黨聯合政府在支持率下滑、內部裂隙產生背景下尋求選民支持的舉動。波法院裁決後,還需政府將此判決列入官方公報中才會正式生效。歐盟、德、法等以就此表達強硬反對立場,事件未來走向仍要看雙方態度是否軟化及歐洲法院將如何確定成員國憲法位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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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與歐盟的法律爭議“其來有自”

波蘭法律與公正黨自2015年底掌權以來,就開始推進波蘭的“司法改革”,通過改革憲法法院、最高法院與普通法院的人事任命、機構組成、退休制度、法官懲戒機制等對波原有司法體系進行了大規模重組,並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司法部及議會對司法領域的控制,從而引發歐盟機構與波當局關於“司法獨立”、法官權益保障、是否符合歐盟法律的長達六年的爭議。

六年間,波蘭與歐盟機構間爭端呈現“螺旋上升”態勢,歐洲法院在其中發揮作用逐漸提升,爭議的核心是是否應觸發《歐盟條約》第七條機制。根據該機制,一旦波蘭被認定爲違反《歐盟條約》第二條中的核心價值,波將被暫停作爲歐盟成員國所享有的投票等相關權利,這也是歐盟機構影響波政府決策的主要手段。

2015年波政府對憲法法院進行有爭議的人士重整後,歐委會隨即對波啓動 “前第七條程序”,與波政府展開長達兩年的“對話”進程,但並未改變波政府司法改革進程。波執政黨在2018年4月以國會多數通過改革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制度案,通過降低退休年齡、增強司法部的退休決定權對最高法院構成進行大幅改組,並改變原有法官選任標準,使議會及執政黨在法官選任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此舉引發歐盟普遍關切,歐委會首次向歐洲法院提出“侵權訴訟”,從而拉開了波當局與歐盟的法律糾葛。

此後,歐委會共對波發起四項“侵權訴訟”,並獲得歐洲法院的三項判決及兩項“臨時命令”,對波司法改革產生一定規制作用,其關涉的主要問題是法官的退休年齡、波政府新法官懲戒機制對“司法獨立”的破壞及2020年波對普通法院、最高法院法的修正案(被喻爲“噤聲法”,其內容包括擴展對法官的紀律懲戒、改變最高法院院長產生方式等)。

而此次爭議的核心正式源自歐洲法院就上述案件的判罰。今年3月,歐洲法院在判決中表示歐盟法律高於包括憲法在內的成員國國內法,而波蘭對最高法院人士任命案違反歐盟法律。對此,波政府認爲司法制度屬於成員國權限,歐洲法院無權審理,波總理莫拉維茨基在3月底向波憲法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其裁定波憲法是否在其境內具有最高法律位階。鑑於案件敏感性,波憲法法院對裁決日期一再延後。7月15日,歐洲法院在新判決中要求,因無法確保“獨立公正”,波應在8月16日前停止其最高法院中懲戒法官的“紀律分庭”運作,若波不履行判決、將面臨罰款,並從歐盟對波預算中抵扣。在歐盟及波國內反對黨的巨大壓力下,波政府表示將解散當前形式的“紀律分庭”,但稱將繼續推動“司法改革”。隨後,波雖暫停“紀律分庭”的部分職能,但其仍照常審理案件。對此,歐委會在9月7日提請歐洲法院對波進行罰款,以要求其遵守判罰。10月7日,波憲法法院作出波憲法在其境內高於歐洲法院判決的地位。

法律位階:模糊的共識

對於歐盟與成員國法律、尤其是憲法何者爲優先的問題,在《歐盟條約》中並無明文規定,僅在《里斯本協議》附件中有一簡短聲明。歐盟法律一般高於國內法是經由歐洲法院的判例法所逐漸確立的。自1963年關於荷蘭法律位階的判決以來,歐洲法院逐漸確立了歐盟法律優先於所有國內法、無論該國內法是在歐盟法實施前後通過皆是如此。但這一原則一般僅適用於成員國出讓的權利,如單一市場、環境、交通等,而不涉及社會政策、稅收等成員國自有權限。

而對於憲法的問題則更爲複雜。此前尚未有成員國就憲法與歐盟法律位階問題進行挑戰,因而若歐盟此次判決成功實施,也將成爲相關爭議的“判例法”。從歐盟與波蘭的法治爭議歷程來看,歐洲法院所訴諸的主要是歐盟條約中所規定的價值觀、“司法獨立”原則等抽象義務,而波當局則將此轉變爲憲法位階問題,其目的亦是因憲法屬成員國自有權限、且此前未有涉憲法判決,因在與歐盟的法律糾紛中波可佔有更大的主動性。

而今年6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歐洲央行債券購買項目的反對判決也引發對“歐盟法律優先性”的疑慮,併成爲此次波爲其憲法法院判決辯護的依據。此案雖不涉及憲法法律,但德憲法法院拒絕購買歐洲債券,違反歐盟條約中的成員國義務,被歐委會警告爲“爲歐盟其他成員國的最高法院及憲法法院開啓了一個危險的先例”。

波蘭與歐盟的未來

波蘭與歐盟的法律爭議可被視爲自法律與公正黨執政以來波蘭與歐盟爭議的一環、也可被視爲中東歐與西歐、“民粹主義”與歐盟傳統價值爭議的一環。除法治問題上,波政府與歐盟及德、法等西歐國家就民主與人民權利、北約地位、能源安全等諸多領域都存有分歧。波蘭與中東歐“東翼”國家向來重視美國對其“安全保障”,並對俄抱有疑懼態度。在德俄共同促成“北溪-2”完工、白俄危機加劇及法等主要歐洲國家持續力推歐盟“戰略自主”,尤其是“軍事自主”、力圖縮減美在歐軍事存在與影響力,使波等“東翼國家”尤感戒懼。

而波蘭此舉也是其在經濟增長下重燃“中東歐大國情懷”的體現。作爲中東歐領土、人口最多的國家,波一直致力於成爲中東歐、乃至整個歐洲的“樞紐國家”,通過“三海倡議”等積極發揮地區影響力。隨着國力的提升,波蘭越發不滿足於“聽命”於西歐國家,而是希望對歐盟機構更強的塑造作用。而這種心態也是中東歐“新興國家”對德、法兩國長期主導歐盟、以自身價值觀及制度規範約束各國的不滿的展現。

但波蘭並無意“退出歐盟”,歐盟也無真正裂解之虞。波法律與公正黨政府在與歐盟長期博弈中始終注重策略及程度,通過發揮總統、總理及黨領導人卡欽斯基的不同角色調和各方立場,避免與歐盟直接“對撞”。“退出歐盟”既不符合波蘭民意、也不符合波政府利益,波蘭所希望的是在歐盟內發揮波蘭更大聲量,通過與歐盟爭議獲得更大好處,同時爭取國內支持。而此次波蘭與歐盟的“憲法爭議”之所以備受關注,是因此前歐盟尚無事關成員國憲法爭端的判例法,若此次事件能夠取得和解,將使歐盟在面對未來憲法爭議時的審判更“有據可循”。

(來源:亞太日報APD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