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從今天(7月1日)開始,北京市實施《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
《規定》明確了毆打傷害醫務人員、攜帶刀具、聚衆滋事等七大類嚴格禁止的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行爲。同時規定,醫院將建立安檢制度,對揚言暴力、多次無理纏鬧等高風險人員就診可安排治安保衛人員陪診。受到暴力威脅時,醫務人員可暫停診療。
拒不安檢醫院有權“拒之門外”
《規定》明確,進入醫院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並配合安檢;因身體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安檢的,應當接受人工檢查。人工檢查應當保護被檢查人員的隱私。拒不接受安檢的,醫院有權拒絕其進入。對強行進入醫院或擾亂安檢現場秩序且制止無效的,應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如發現攜帶國家規定的禁止攜帶物品的,應當先行控制現場,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發現攜帶本市規定的限制攜帶物品的,應當告知其寄存;不聽勸阻的,最高可處二百元罰款。
教唆他人違法等將從重處罰
《規定》列舉了七大類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行爲,任何人不得爲之。包括侮辱、恐嚇、威脅、謾罵、推搡和惡意尾隨醫務人員;毆打、傷害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以及菜刀、斧頭、棍棒等禁限物品進入醫院;非法佔用、故意損毀醫院財物;在醫院內大聲喧譁、吵鬧,借醫療糾紛故意擴大事態、敲詐勒索,在醫院及周邊違規停屍、設靈堂、擺放花圈、阻塞通道、聚衆滋事等。
此外,《規定》明確,實施針對醫院和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爲,有以下情況的將被從重處罰:有較嚴重後果的;教唆他人實施的;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級以上醫院設警務室
《規定》提出,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與醫院治安保衛部門聯合辦公。警務室民警應當加強對醫院日常安保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醫院做好安全防範系統建設,開展巡邏、防控、處置工作。
爲進一步強化醫警聯動,《規定》明確,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與公安機關,醫院與屬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會商通報信息,分析醫院治安形勢,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進行風險評估預警,協同處置涉醫安全事件。
急診室護士站等配備一鍵報警裝置
《規定》明確,醫院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及相應器械和裝備,對門診、住院部等區域開展安全巡查,對急診等重點區域24小時值守。配備安全防護設備和監控設備,實行醫院內主要通道、重點區域視頻監控全覆蓋。
同時,在急診室、診療科室、醫生辦公室、護士站、安檢口等重點部位配備一鍵報警裝置,與安全監控中心和警務室聯網,並接入屬地公安派出所。醫務人員觸發一鍵報警裝置,民警和醫院治安保衛人員應當立即到現場覈實情況,果斷制止違法行爲,將違法行爲人帶離現場。
面對暴力醫務人員可暫停診療
從單方面強調“醫生服務患者”,到實質上確認“醫患權利對等”,《規定》明確賦予醫務人員“避險權”,提出,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採取避險、防衛等保護措施,暫停診療;所在科室應立即啓動應急處置預案,報告公安機關,保護醫務人員和就診人員安全。安全威脅消失後,應及時安排醫務人員恢復診療。
爲鼓勵治安保衛人員積極履職,《規定》明確,治安保衛人員因正常履行職責給不法行爲人造成損害,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依法不承擔責任;其他人員制止違法犯罪行爲,符合見義勇爲條件的,依照有關規定認定。
揚言暴力、多次無理纏鬧等高風險患者由保安陪診
對於揚言實施暴力,多次到醫院無理纏鬧,或者醉酒、吸毒、精神障礙患者等高風險就診人員,《規定》明確,醫院應對相關醫務人員進行風險提示,由治安保衛人員陪診,直至其離開醫院;必要時,可以安排相關醫務人員迴避診療,並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對可能引發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醫療糾紛和其他涉醫安全隱患提前介入,開展預防處置,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教,警示行爲後果。
有關單位應建立全市醫院安全保衛信息平臺,共享共用醫療糾紛信息、高風險就診人員信息、涉醫110警情和涉醫案件違法犯罪行爲人數據等信息。此外,嚴重危害醫院安全秩序行爲人受到行政拘留和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將共享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可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北京衛健委製作了一圖讀懂《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來源:界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