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國家外匯局修訂併發布《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辦法》在保持現有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許可範圍與個人結售匯管理原則不變的基礎上,完善相關管理政策,便利個人本外幣兌換。
全國經營資格審批權下放至外匯分局 簡化審批流程
公衆最爲熟知的兌換外幣方式是去銀行兌換,對於“特許業務”可能較爲陌生。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指通過固定營業場所櫃檯、電子渠道和自助兌換機具爲境內外個人辦理的人民幣與外幣間的小額兌換業務。簡單來說,可以將“特許業務”理解爲在銀行以外的特許機構進行外匯兌換業務,這類機構一般爲非金融公司,類似於香港的“找換店”。
2008年,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率先在北京、上海兩地區開展試點。2012年4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下稱“2012年《辦法》”),進一步擴大特許業務試點。2015年外匯局又發文,允許兌換特許機構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
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需取得《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外匯局公佈的最新名單,截至2020年1月10日,全國共有70家兌換特許機構,分佈在17個地方外匯分局。
個人兌換業務有範圍限制,分爲在註冊地外匯分局轄內經營或在全國範圍內經營。在目前的70家特許機構中,共有10家已取得在全國範圍內經營特許業務資格,其中即包括攜程旗下的上海攜程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本次《辦法》的修改,涉及到兌換特許機構的行政審批方面,此前特許機構申請在全國範圍內經營特許業務,需先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申請,外匯分局初審同意後報國家外匯局批准。本次修改將特許機構的全國經營資格審批權下放至其註冊地外匯分局,機構向註冊地外匯分局申請,外匯分局現場驗收後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本次修改還取消了特許機構外匯備付金賬戶開立審批和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籌備”環節審批,取消營業執照、無異議函等市場準入相關證明文件。另外,《辦法》允許兌換特許機構通過事前報告的方式,開辦電子渠道個人兌換業務、電子旅支代售及兌回業務、辦理營業場所變更等事項;在市場準入環節,不再要求申請機構提供營業執照、無異議函等證明文件。
可接受非現鈔類人民幣資金 納入年度便利化額度管理
《辦法》還允許特許機構在爲境內個人辦理外幣兌出業務時,接受客戶支付的本人名下的非現鈔類人民幣資金。
2012年《辦法》規定,特許機構可受理客戶支付的資金包括現鈔和旅行支票,向客戶交付的資金應爲現鈔。修改後的《辦法》,在特許機構可受理個人客戶支付的資金類型上新增了客戶本人名下的非現鈔類人民幣資金(不得使用銀行貸記卡及任何其他機構提供的信用);可向個人客戶交付的資金新增了電子旅行支票和非現鈔類人民幣資金。資金類型的增加,將進一步提升個人兌換外幣的便利化程度。
事實上,目前一些互聯網外幣兌換平臺已經較爲普遍,其外匯兌換步驟也很方便。以攜程外幣兌換平臺爲例,只需三步,第一步填寫訂單,包括兌換幣種及金額、取鈔地點時間等,並需要填報個人購匯申請書,包括身份信息、購匯用途、預計用匯時間、預計境外停留期限等;第二步進行網上支付,支付方式可選擇儲蓄卡、微信支付或者支付寶,但不支持信用卡;第三步至約定網點取鈔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在兌換特許機構兌換本外幣,仍需遵循個人外匯相關管理辦法,納入個人結售匯年度便利化額度(即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管理。《辦法》規定,特許機構辦理個人兌換業務,應實時覈對境內外個人客戶結售匯限額的情況,不得爲超過年度便利化額度的個人客戶辦理個人兌換業務。
兌換特許機構辦理的個人兌換業務,兌入與兌出上限均爲每人每天等值5000美元。爲境外個人辦理未用完人民幣兌回時,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000(含)美元以下,可審覈身份證件後直接辦理;金額在等值1000至5000(含)美元時,還應審覈本機構或同一法人其他兌換特許機構爲其出具的兌換水單原件,並在水單上註明兌回金額,紙質水單留存複印件。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