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不住眼淚的母親
8月10日,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對大連10歲女孩琪琪被殺案相關民事訴訟案宣判。判處行兇少年蔡某某父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遼寧省級平面媒體上向原告琪琪父母公開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覈),此外民事賠償部分,判處蔡某某父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合計128萬餘元。
“你離開快十個月了,媽媽第一次給你寫信,你在天堂好嗎?爸爸媽媽看不見你,你要照顧好自己,讓爸爸媽媽放心,雖然每天看不見你,但是我們每時每刻都在想你……”就在琪琪被害的民事訴訟案宣判前一天,琪琪的媽媽賀美玲在網上發帖,寫下了給女兒琪琪的一封信。
10日,知道判決結果的時候,賀美玲“控制不住眼淚”。賀美玲說,他們只能接受此次的民事訴訟結果,“我們和律師溝通了下,不想再進行民事訴訟了。再往下走,就是刑事了。”
** 蔡某某父母是否包庇**
琪琪一方的代理律師田參軍表示,接到判決書後,他和琪琪母親簡單溝通了一下,“法院對原告的民事訴訟請求大部分都支持了,不再進行民事上訴。”田參軍告訴記者,家屬懷疑蔡某某父母有包庇行爲,“案發很短時間內,蔡某某父親就回家了,作爲成年人,應該能看出來家裏的疑象,推脫不知道,讓人難以接受、也難以相信。”
賀美玲告訴記者,他們就是想知道蔡某某父母有沒有包庇行爲,希望公安機關對案件進一步偵查。
“賠多少錢也換不回孩子!”8月11日,賀美玲在電話裏告訴記者。賀美玲說,琪琪出事以後,蔡某某一家已經從小區搬走,“他們一直沒有露過面,從來沒和我們聯繫過”,沒有表示過最基本的歉意。
今年1月3日,琪琪父母正式向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爲由,對蔡某某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蔡某某及其父母賠禮道歉,以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家屬處理後事的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並承擔本案訴訟費。5月9日,該案在沙河口區法院一審開庭。據賀美玲講述,在庭審現場,蔡某某及家人無一人到場。
民事判決書
** 監護人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公民的生命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蔡某某實施故意殺人行爲造成被害人琪琪死亡的事實,已經公安機關認定和處理,被告蔡某某侵害琪琪生命權的侵權事實成立,原告作爲琪琪父母有權要求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責任屬於替代責任,責任主體與行爲主體分離。該條第二款關於“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的規定,不是關於責任主體的規定,而是基於公平原則對賠償費用支付方式的規定。本案被告蔡某某實施侵權行爲時未滿十四周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 男孩父母還要公開道歉**
此外,判決書顯示,被告蔡某某父母作爲蔡某某法定監護人,對蔡某某的性格發展和行爲表現缺乏關注,疏於引導和教育,以致其無視法律、漠視生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蔡某某的侵權行爲造成琪琪死亡的嚴重後果,且本案有別於一般民事侵權致人死亡案件的性質,蔡某某以殘忍的手段實施故意殺人行爲,蔡某某父母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沙河口區法院作出判決,蔡某某父母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遼寧省平面媒體上向琪琪父母公開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覈),且於同樣期限內賠償琪琪父母喪葬費46134元、死亡賠償金816500元、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1000元及誤工損失22390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0元,合計1286024元。
** | 律師呼籲|**
** 惡性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列入刑法考量**
賀美玲收到的判決書顯示,2019年10月20日3時許,被告蔡某某將琪琪騙至家中,欲與其發生性關係,遭到拒絕後,蔡某某將琪琪殺害。
案發後,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進行3年收容教養。
但據賀美玲瞭解,蔡某某雖然尚未成年,但心智成熟,身高一米七多,體重七十多公斤,性心理髮育早,曾多次尾隨、騷擾多名年輕女性。
田參軍認爲,極端的惡性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應該列入刑法的考量範圍,國家立法相對滯後。據田參軍介紹,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我國最低的刑事責任年齡爲14週歲,延續了1979年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後續的刑法修正案並未對這一規定進行修改。“已經四十多年了,國家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未成年人的身心狀況,也發生了變化。有材料顯示,現在的未成年人至少早成熟兩年。”
“在本案中,蔡某某手段如此惡劣,事後還發朋友圈進行掩飾,只是因爲差倆月不滿十四歲,刑法就真奈何不了他。”田參軍希望司法機關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極端案例上,做一些突破,迴應社會呼聲。“對一些造成特殊的、重大的、惡劣的,嚴重社會不當影響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進行心理測評,如果心理年齡達到14週歲,就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