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 | 別以爲任期結束就沒事了,特朗普可能會在下臺後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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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10日,拜登的盟友兼衆議院領袖、南卡羅來納州民主黨衆議員詹姆斯·克萊伯恩建議衆議院可以先投票通過彈劾總統特朗普的決議,但是等幾個月再向參議院遞交彈劾條款。

對此,雅虎新聞的文章稱,這顯示出民主黨一些議員在彈劾特朗普這一問題上的糾結,因爲這可能會進一步加劇兩黨之間的緊張關係,並使即將上任的拜登總統的議程複雜化。不過,雖然他們的思慮非常正確,但是他們忽略了一個更加重要的問題,也是很多美國人現在可能正在疑惑的問題:國會真的能在總統離任後彈劾特朗普嗎?如果他已經離開了白宮,爲什麼還要這麼費心一定要彈劾呢?

在美國,不彈劾前總統似乎是常識。彈劾通常被視爲對現任官員的起訴,而罷免通常被視爲對現任官員的判決。但事實上,美國曆史上有一些公職人員在卸任前都沒有因其在任期間所犯的“重罪或輕罪”而被彈劾。美國法律明確指出,罷免總統並不是懲罰被彈劾總統的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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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旨在讓特朗普爲國會大廈的攻擊負責的民主黨人來說,這些漏洞意味着彈劾仍然是一個有吸引力的工具——即使任何定罪都太晚了,晚到特朗普無法被免職。據報道,美國國會參議院少數黨領袖查克·舒默正在考慮利用一個鮮爲人知的、後9/11時代的緊急權力,重新召集參議院,並在衆議院提交彈劾文件後立即啓動彈劾。但這一可能性不大,因爲這麼做必須得到參議院多數黨領袖米奇·麥康奈爾的同意。

因此,特朗普肯定會在前往海湖莊園之前完成剩餘的總統任期,而針對他的第二次彈劾也幾乎肯定是在他卸任之後了。

下臺之後的彈劾審判,對特朗普而言,可以說是一個恰當而怪異的政治結局。沒有任何法院對總統任期結束之後的彈劾審判做出過明確的裁決。但是,正如著名保守派學者邁克爾·保爾森(Michael Paulsen)所指出的那樣,“彈劾是罷免總統的唯一方法”,“憲法文本中並沒有將彈劾僅限於現任官員。”事實上,正如密歇根州立大學法學院的布萊恩·卡爾特在2001年的一篇文章中所言,“英國實行的是任期後彈劾,而且與英國彈劾的其他方面不同,美國從未明確排除這種可能性。甚至,一些州的憲法明確規定了可以在任期之後彈劾,甚至要求這樣做。”

事實證明,根據憲法,“彈劾案件的判決”並不侷限於“罷免”。它還可以包括使當事人“喪失擔任和享受美國任何榮譽公職或有收入津貼公職的資格”。換句話說,特朗普不能在最後一刻就指望能逍遙法外。

這確實已有先例。到目前爲止,已經三名聯邦法官——1862年的西·漢弗萊斯(West Humphreys)、1913年的羅伯特·阿奇博爾德(Robert Archbald)和2010年的托馬斯·波蒂厄斯(Thomas Porteous)——被國會彈劾、定罪、罷免並永久禁止擔任公職。

此外,美國《前總統法案》規定,任何總統如果“根據《美利堅合衆國憲法》第二條第4款的規定”被免職而終止其職務,那麼他或她在擔任總統後的部分津貼將自動喪失。

的確,在總統離任後對其進行彈劾指控,並試圖剝奪其再次任職的資格,確實是美國曆史上的新鮮事。但是,不難看出,這也許就是民主黨人試圖通過彈劾讓即將成爲前總統的特朗普承擔責任,而且他們這麼做確實有法律依據。

如果特朗普最終被彈劾並定罪,他將不再享受每年逾20萬美元的養老金和每年近10萬美元的津貼。他也可能失去特勤局對他的保護,儘管法律在這一點上沒有做出明確說明。

在被定罪之後,有先例表明,要想取消特朗普的競選資格,只需要參議院的第二次投票。

不管最後特朗普結局如何,但和往常一樣,在特朗普治下的美國,一切不可思議的事情似乎都有可能發生。

(來源:亞太日報 APD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