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3月16日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
《意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決策部署,根據刑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關規定,同時結合公檢法司和海關職能,針對當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和實際需要,對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要求,各級公檢法司機關和海關要提高政治站位,始終將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認識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對於防控疫情跨境傳播、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意義,將疫情防控作爲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綜合運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手段,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各類違法犯罪行爲,爲堅決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意見》強調在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工作的同時,明確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要求各地公檢法機關和海關在辦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件時,應當準確理解和嚴格適用刑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懲治相關違法犯罪行爲。根據《意見》,實施以下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爲,如果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僞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僞造情節的;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爲保障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意見》從做好行刑銜接、加快案件偵辦、強化檢察職能、加強溝通協調、堅持過罰相當、維護公平正義等六個方面,對於公檢法司和海關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領域,辦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件,依法懲治有關違法犯罪行爲等提出明確要求,完善工作機制,確保依法規範公正文明辦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據瞭解,《意見》的出臺對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加大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爲的法律震懾和懲治力度,築牢國境衛生檢疫防線,堅決遏制疫病疫情通過口岸擴散傳播,鞏固拓展全國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和良好勢頭具有重要意義和積極影響。
(來源:界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