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出臺14年後,個人破產製度終於在深圳“破冰”。
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佈並徵集意見。徵求意見稿分爲十三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一百五十七條。
這一具有改革意義的“破冰”之舉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也就是說,在深圳誠信經營卻不幸破產的企業主將可以通過個人破產製度,避免集體債務向個人以及家庭無限轉移的風險。
以深圳爲起點,個人破產製度如何走向全國?國家層面的上位法未出,深圳模式能否複製到其他地區?個人破產如何實現有限制的“免除債務”?
解除後顧之憂
防範金融風險
我國企業破產法於2007年開始施行,但在個人破產問題的處理上,我國一直缺乏針對性的法律規範。
由於個人破產製度的缺失,企業經營風險由此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精神,同時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相關說明中指出推進個人破產條例立法的初衷,即爲規範個人破產程序,調整債務人和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要最大限度解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鼓勵創新,寬容失敗,讓創業創新持續成爲深圳經濟發展最根本的推動力。”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說明文件中指出。
在剛剛通過的民法典中,合同編明確禁止民間高利放貸。實際上,個人破產製度除了保護個體工商戶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與合同編相輔相成的意義:防範金融風險。
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庭法官曹啓陽指出:“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將有利於社會信用系統的建立,今天的商業社會需要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當社會信用制度缺乏時就會出現各種金融風險。”
深圳作爲我國經濟特區,個人破產製度首先在此地“破冰”,還與深圳具有制度優勢有關。
去年1月14日,深圳破產法庭正式揭牌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家破產法庭。同時,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試點工作也爲個人破產製度立法工作起到了推動作用。
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陳景善看來,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的制定,意味着我國個人破產製度的構建勢在必行。
據陳景善介紹,2019年溫州出現全國第一例破產案件,意味着我國個人破產立法已經進入了實質性操作階段,且今後會向全國推廣。
有限豁免債務
不是不用還錢
公衆普遍關心的問題是:是不是不用還錢了?
“不是不用還錢,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自然債務人的債務並不因爲宣告破產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經過一定的監督期,債務人才獲得豁免。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生活受到極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費。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認爲,豁免債務是有條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費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錢都應該屬於債權人。也不是說馬上就給你豁免,比如美國要七年,香港要五年,這個期間你還要不斷還債。
2019年,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在溫州辦結。該案件中,負債214萬餘元的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最終只需償還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在履行完畢之日起6年內,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還款。
需要明確的是,個人破產製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餘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爲什麼要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劉俊海認爲,個人破產製度既能確保債權人公平合理地實現打折受償,也能讓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從債臺高築的困境中解脫出來。
“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能夠更好地按照法律思維幫助那些‘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對於這部分債務人而言,他們恪守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但在創業創新過程中,由於自己主觀惡意之外的其他原因,比如融資失敗、資金鍊斷裂或遭受詐騙等,導致債臺高築。”劉俊海說。
劉俊海認爲,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能夠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體現多個債權人之間平等、公平、受償的原則,“特別是按照債權的特點,清償時需要考慮有無擔保和擔保的優先序。如果是沒有擔保的債權,那麼無擔保的債權和其他無擔保的債權,原則上就應當排隊打折受償。只有個人破產製度能爲兩人以上的債權人提供公平、合理、受償的機會。個人破產條例也能進一步彌補我國企業破產法的短板”。
“個人破產製度缺失導致逃避債務現象嚴重蔓延,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等,這會造成社會經濟秩序不穩定。”陳景善說,個人破產製度能使全體債權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債權救濟,而不至於發生有違背訴訟正義的消極現象。個人破產製度是維護社會和金融秩序穩定的未雨綢繆之舉,合理的個人破產製度有助於創業者放心開展商業冒險。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從宏觀層面來看,破產法是保障債權利益的一個前提,因爲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債權人不要把不應該借的錢借出去”,有了個人破產製度,公衆的風險意識將會提高,而有風險意識對於債權人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藉助法律手段
預防惡意逃債
借款人一旦宣告破產,便意味着無法再對其進行催收。因此,在徵求意見稿公佈後,《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公衆普遍關心的另一個問題是,個人破產製度是否會被老賴利用,成爲其逃廢債的工具?
關於這一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個人破產製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爲“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因此,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製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而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陳景善的看法是,關於自由財產範圍、免責的範圍、免責濫用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個人破產製度不會成爲不誠信企業主的保護傘。
“首先,想通過破產免責需要成本,從東亞日韓的經驗可以看出,個人破產法實施後凸顯的並不是濫用程序的問題,而是不適用破產程序。其次,破產個人的法律上的限制性規定約束企業主。個人破產人在創業、行業、徵信上會有各種限制。最後,個人進行惡意破產時會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景善說。
目前值得關注的一個現實情況是,在經歷了P2P網貸行業的爆雷潮之後,中國社會產生了大量逾期借款人,在個人破產製度確立的情況下,這部分羣體是否可以通過申請破產免除債務。
對於這個問題,深圳市政府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丁南認爲,在滿足申請破產的准入條件下,即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申請進行破產清算。但毫無疑問,滿足該條件並不意味着必然產生免除債務的結果。
劉俊海對《法制日報》記者介紹,針對如何預防個人債務人的道德風險問題,避免“假破產、真逃債”,我國刑法設立了欺詐破產罪和虛假破產罪,作出了相關處罰規定。所以他建議,個人破產製度一方面給“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打開一條綠色通道,另一方面也要堵死不誠信的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製度的制度空間,“立法上不能留漏洞,要讓債務人無法規避法律”。
“如果個人破產製度具備可訴性、可裁性和可執行性,那麼背後的風險將是可控的。”劉俊海說,預防個人濫用破產製度,一靠刑法刑事責任的震懾和打擊;二靠個人破產製度的事先防範;三靠制度事中監管;四靠事後的民事責任追究;五靠道德教化和道德宣傳;六靠建立失信制裁制度,要讓債務人瞭解失信的代價。
制度配套跟上
全國推行可期
值得注意的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個人破產製度的出臺或將成爲應對經濟蕭條所需要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如今,個人破產製度在深圳“破冰”,全國層面的個人破產製度還有多遠的路要走?
劉俊海希望,制定一部單獨的個人破產法,明確立法目的、破產程序的基本原則、破產的基本程序、債權人的保護、破產和解制度等內容。
不過,陳景善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他認爲,在目前的破產法體系中單設一章個人破產編即可,無需制定一部單獨的個人破產法。
陳景善分析,在制度設計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關鍵問題:申請要件、職權主義與當事人申請主義的均衡;程序的設定、重整、清算、庭外重組或和解程序的設定、債權範圍的確定、債權申報以及覈查;生計費用的現實化;個人重整程序中償還期間的變更;法院的審理機制等。
不論是否單獨立法,目前,國內個人破產在制度與實操層面還缺乏制度配套。
深圳個人破產立法推動人盧林也坦言,如今社會財產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財產的查詢、識別也將是個人破產製度實施過程中的一個難點。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
另外,國內其他地區已經實施類似個人破產製度的個人債務清理制度,如浙江省溫州市中院發佈的《關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和浙江省台州市中院發佈的《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目前已經存在適用個人債務清理制度的司法案例。
在劉俊海看來,深圳可以爲全國個人破產製度的落地提供一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不過,在制度設計中的關鍵問題是要開門立法、透明立法、民主立法。第一,從需求端認真評估個人破產製度用戶的利益訴求,包括這些“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的核心利益以及債權人的利益訴求,還要關注其他的利益相關者,如債務人的家庭成員以及他的僱主等。第二,債務人要宣告破產,要享受破產製度保護,進行依法免責,就得付出代價,這個代價就是犧牲債務人的個人隱私。
也有不少業內人士對徵求意見稿中的相關內容提出建議,對於如何平衡個人破產與隱私保護,破產程序及免責考察期內的利害關係人查詢權、管理人調查權等,應當進一步予以明確,防止因此侵害債務人其他正常合法的權益。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