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日從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了被告人羅某、羅某1等11人犯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洗錢罪一案。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羅某、羅某1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王某媛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何某鋅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洗錢罪分別判處其餘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至21萬元不等。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宣判了被告人羅某、羅某1等11人犯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洗錢罪一案。 宜春中院 供圖 攝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羅某自2003年開始以“羅氏金店”名義向公衆按月息1.2分非法集資,並以“存金業務”模式緩解資金緊張。
2013年4月16日,羅某將非法集資的資金投入期貨市場造成鉅額虧損後,隱瞞資不抵債的事實,繼續將非法吸收的資金用於支付本息、炒期貨、隨性投資和放任其女兒被告人羅某1用非法集資款賭博及揮霍等。
經鑑定,羅某非法吸收資金累計82億餘元、非法吸存黃金等貴金屬25萬餘克,騙取集資款7億餘元、騙取黃金等貴金屬6萬餘克。羅某1騙取集資款6.9億餘元。被告人王某媛、何某鋅等9人明知羅某從事非法集資活動而參與其中。另外,羅某1和李某還分別存在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和洗錢行爲。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羅某、羅某1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均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羅某、王某媛等10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爲均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告人羅某1和李某的行爲還分別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和洗錢罪。法庭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