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觀察 | 孟晚舟回來了,但我們真的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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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馮桂

孟晚舟案以晚舟歸航劃上圓滿句號,但與此同時人們往往忽略了,作爲近期中國國際法律戰的一部分,該案近乎敗訴,孟女士的歸來並不是因爲案件勝訴。近年來發生的一些涉華重大國際案件,訴訟本身很多都是敗訴或居於劣勢,但在更宏觀的層面上看卻又並沒有輸。這些重大案件的得失成敗,揭示了中國今後應對國際法律戰的打法。

一、孟晚舟案等影響重大的國際案件的“勝”與“負”

孟晚舟案耗時近三年,期間多次開庭,辯方可謂屢敗屢戰。在該案中,加拿大方遵從美方要求在溫哥華拘捕孟晚舟,加法庭於2020年5月裁決孟晚舟引渡案符合雙重犯罪標準,今年7月又裁決駁回孟晚舟提出的在審理中引入辯方證據的動議,基本封死了辯方律師團隊的所有出路。今年8月18日全案審理完畢,案情對孟晚舟極爲不利,此時假如沒有外力強力介入,不難預測孟會被引渡到美國。由全案流程可知,儘管辯方律師團隊做出了艱苦努力,但訴訟基本失敗是客觀事實。雖然案件敗訴,但在中國各部門的努力下,孟晚舟仍然安全歸航,敗訴卻取得了勝訴效果。

與孟案相似,2013年至2016年的南海仲裁案也出現了仲裁敗訴,而總體勝利的效果。2013年1月,菲律賓政府向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庭提出仲裁申請,時任庭長日本人柳井俊二於當年5月組成仲裁庭,德國人呂迪格·沃爾夫魯姆在仲裁庭中代表菲律賓,其餘4人均由柳井俊二指派。 2016年7月,仲裁庭對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終裁決”,判菲律賓“勝訴”,否定“九段線”, 宣稱中國對南海海域沒有“歷史性所有權”。中國政府自始否認仲裁庭的司法管轄權,“不接受、不承認該裁決,反對且不接受任何以仲裁裁決爲基礎的主張和行動。”在中國的強大經濟、外交和國防壓力下,雖然仲裁作出了菲方勝訴的裁決,卻完全沒有對南海局勢產生任何實質性影響,最終甚至連菲律賓總統杜特爾特都表示擱置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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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認識當代的國際法律戰場

打不贏的官司根本沒有必要打 。在美歐日掌控的國際法庭或仲裁庭,涉華官司我們基本沒有打贏的希望。美歐日都極力主張中國應當參加所謂國際法庭或仲裁庭的訴訟,接受國際司法管轄,以顯示自己融入世界的態度。這種作法其實就是請君入甕,中國一旦接受所謂國際法庭或仲裁庭的司法管轄,則不但官司沒可能打贏,而且難以擺脫不利局面,日後想退出都很難。

有的學者或律師認爲,美歐日作爲法治國家,是有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中國應當嘗試聘請歐美著名律師,到他們的國際法庭、仲裁庭去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這種想法非常天真。在孟晚舟案件中,華爲和孟晚舟聘請了加拿大的頂級律師團隊,訴訟仍是一敗再敗,並無任何司法獨立和公正可言。主審的霍爾姆斯法官在分析孟案是否符合雙重犯罪標準時,竟然稱在判斷孟晚舟的行爲是否違反加拿大法律,應當將美國有關法律納入考量。這不就是把雙重犯罪標準,變成了一重犯罪標準嗎?加拿大的司法獨立何在呢?在這種司法環境下,積極應訴完全沒有勝訴可能,僅僅只有爭取輿論的價值。

沒有必要打的官司,也不見得會輸。 官司的輸贏,並不決定整體法律戰的勝負。雖然孟案敗訴,但是依靠中國的綜合實力,美加雙方最終還是向正義低頭,放回了孟晚舟女士。在孟案中,非常明顯,起決定作用的不是法律團隊的訴訟,而是中美兩國政治的角力。南海仲裁案也一樣,中國根本沒有理睬所謂的國際仲裁庭,南海能夠保持風平浪靜,最根本的還是靠中國的國防實力,逼退了意圖挑釁的敵對勢力,從而新的南海法律秩序得以形成。

三、今後中國的國際法律戰應當怎麼打

絕不打沒有勝算的國際官司。 在孟晚舟案和南海仲裁案中,中方始終堅持否認相關法庭或仲裁庭效力,否定其司法管轄權。中國政府自始至終沒有介入孟案的訴訟,對南海仲裁案更是採取“三不原則”。這種態度避免了落入西方挖的訴訟陷阱,也使外交、國安、國防等實力手段能順利實施。當前國際社會仍是叢林社會,不可能存在正常的法律秩序,應放棄任何參與美歐掌控的法庭仲裁庭訴訟的想法,拒絕承認任何不在多邊原則下構建的國際法庭、仲裁庭的權威和裁判效力,明確提出任何國際法庭、國際仲裁庭,必須在多邊主義的原則下組成,公平對待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

積極參與國際法庭、仲裁庭建設和運作,爭取主導建立一批國際法庭、仲裁庭。 多年來的國際法律戰歷史表明,國際法庭、仲裁庭不僅是實現特定國家利益和意志的有用工具,也是贏得國際輿論戰、創造有利國際環境的有效手段。美國利用國際法庭、仲裁庭打擊異己,歐洲一些國家則利用國際法庭、仲裁庭爭取到了超出自身能力的國際地位。中國應當高度重視國際法庭、仲裁庭的建設和運作,積極參與未被美歐掌控的國際法庭、仲裁庭,不僅要派出法官、仲裁員,更要參與規則制定,參與國際法立法。不僅如此,考慮到中國的海外利益不斷延伸,有必要主導建設一些新的國際法庭、仲裁庭,在“一帶一路”、RCEP等範圍內保護我國正當權益、提升我國國際權威,創造一個真正公平、有序的國際法制環境。

必要情況下對侵害中國利益的特定法庭或法官採取司法“長臂管轄”。 對惡意損害中國利益的國際法庭、仲裁庭,乃至他國國內法庭,不僅要有應對措施,也要有懲罰手段。例如,如果某些國家的國內法庭審理針對中國的新冠疫情索賠案,罔顧主權豁免的國際法原則,敢於判決認定中國的賠償責任,則對這種法庭及其法官,應當考慮適用司法“長臂管轄”,追究其法律責任。這一考慮在當前有較大實際意義,未來一段時間,某些國家的國內法庭的確存在突破既有法律原則,惡意侵害中國權益的可能。


作者簡介:馮桂,法學博士,廣西財經學院法學教授,全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長期擔任省級黨政部門政策研究工作。

(來源:亞太日報 APD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