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全球氣候治理的基石。我們要充分肯定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所作貢獻,照顧其特殊困難和關切。
4月22日,習近平主席應美國總統拜登邀請,在北京以視頻方式出席領導人氣候峯會。他在講話中再次重申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在國際氣候問題談判中的重要原則。
早在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就提出,保護環境是全人類的“共同責任”,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發展不足造成的”,這後來被視爲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雛形。
1992年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正式批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中明確提出“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1997年,《京都議定書》第十條確認了這一原則,並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細化。
可見,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不應該強迫發展中國家承擔與發達國家相同責任曾是廣泛共識。只是,這一共識正面臨日益嚴峻的衝擊和挑戰。
近年來,隨着氣候問題逐漸凸顯,一些發達國家或出於控溫的迫切,或出於不可告人的地緣政治訴求,試圖否認共識,一再點名、施壓發展中國家提高減排目標。對此,印度總理莫迪曾發文怒斥:“當年依靠化石燃料實現富裕”的先進國家要推翻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是不道德的!
實際上,遵守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不僅是對國際社會履約踐諾的要求,也是切合發展中國家國情,符合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務實之舉。
正如當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提出的,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發展不足造成的”。對於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說,解決生存和發展問題,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纔是第一要務。而達成節能減排目標,不僅涉及科技生產力水平,也與國民道德水平、文化程度息息相關,這些都是發展中的問題,需要在發展過程中逐步解決。制定過高的減排目標,既與發展中國家的國情和發展利益相悖,也不是求真務實的解決問題態度。
另外,某些發達國家制定的減排目標看似宏偉光鮮,卻往往因爲各種因素掣肘,最後淪爲一句空話。
比如,美國奧巴馬政府曾提出減排26-28%的目標,但特朗普上臺後便將其推翻。如今,拜登政府又許下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比2005年減少50%-52%的宏願,比奧巴馬政府的目標提高了近一倍。但包括歐盟在內的美國盟友都在擔心4年後若再出現政黨輪替,美國的承諾會不會再次成爲鏡中花、水中月?
日本政府的表態則更讓人發笑,那邊廂首相菅義偉剛公開宣佈減排46%的新目標,這邊廂環境大臣小泉進次郎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竟聲稱46%是“迷迷糊糊中在腦海中浮現出的數字”“是擔心報低了被人批評才報瞭如此困難的目標”,他還以“在東京奧運會上以奪取金牌爲目標,最後拿了銅牌也不會被批評”打比方,暗示日本的高目標完不成也沒關係……如此種種,讓人覺得發達國家的表態並沒有太多誠意。在這種情況下,某些國家一再催逼發展中國家提高減排目標,到底是真爲了全人類的共同命運着想?還是意圖給特定國家求發展、求進步的長遠規劃設置障礙,甚至挖好陷阱引他們跳進去,爲日後扣帽子、抹黑埋伏筆?其動機實在令人生疑。
更何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並不意味着發展中國家在遏制全球氣候變化上努力不夠。恰恰相反,不少發展中國家始終在按照自己的既定步調,堅定履行着減排義務。
以中國爲例,截至2019年,“十三五”期間中國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累計下降了18.2%。最新的五年規劃中,中國政府設定了在“十四五”時期,單位GDP碳排放降低18%的目標。2020年9月,習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宣佈:“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採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爭於2030年前達到峯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相對於多數發達國家在1990年就實現了碳達峯,並計劃2050年實現碳中和,中國給自己設定的目標,比發達國家整整少30年的時間。
中國的積極作爲,不僅展現了全力推進新發展理念的堅定意志,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深思熟慮,也彰顯了中國願爲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作出新貢獻的明確態度,願爲踐行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履行大國職責的擔當精神。
道阻且長,行則將至。全球氣候變化問題複雜難解,但只要全人類團結一心,朝着共同目標不斷邁進,就一定能收穫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不朽業績。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應該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履行好各自職責,而不是把精力都花在“甩鍋”推責上,甚至將氣候問題政治化,把減排當作打壓別國的工具和抓手。
(來源:中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