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談孫楊案:更先進的做法應該是選擇規範公權力執行

亞太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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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對中國游泳選手孫楊作出8年禁賽的仲裁,一時間熱議四起。此間專家認爲,孫楊一案或將吸引人們比以往更多關注運動員的權益。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訴孫楊及國際泳聯一案起因是2018年9月4日孫楊在接受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一次賽外興奮劑檢查時,由於對檢查人員出示的資質證明存疑,此次檢查最終未能完成。國際泳聯其後裁決當時IDTM執行的檢查無效,而兩個月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不認可國際泳聯的裁決,將案件訴至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由於孫楊中國游泳名將的身份,此案一直以來備受關注,此前相關細節被多方披露,“抗檢”那晚發生了什麼,之前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孫楊一方強調的是,對方沒有合規資質。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強調的是,一定要有極具說服力的理由,纔可以干擾採樣,否則運動員對於興奮劑檢測應當無條件服從。

按照現行規則,孫楊被判干擾採樣,禁賽8年。對於這一仲裁,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馬宏俊指出,“從孫楊這一方來說,肯定有過激的地方,CAS認爲孫楊方認爲對方難以證明身份也好,程序上有問題也好,有異議可以按照既有程序抗議。但是孫楊最終摔了瓶子,有了過激的反應,聽證會上,孫楊一方主要也是在論證自己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爲取樣程序上有問題。”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給出的最終說法是,孫楊不能因爲單方面認爲取樣程序不合法而破壞取樣。馬宏俊認爲,這其中存在問題,他指出,法學的一個基本理論應當是嚴格要求公權力,執法的人必須要嚴格的守法,這應該是前提。

對於最終的仲裁結果,馬宏俊認爲這實際上最後是價值量的一種選擇,“天平兩端,一邊是運動員本身對檢驗合規的要求,一邊是反興奮劑協會對其絕對服從的要求。”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最終採信了世界反興奮劑協會的觀點:更在意運動員必須服從程序。馬宏俊對此直言“感到悲哀”,“不是說孫楊的做法完全沒有問題,但是從一個法律語境來講,這是一個執法機構對於一個相對人,一個是公權力執行,一個是私權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從法律角度看,更先進的做法當然應該是選擇規範前者。”

馬宏俊以上世紀九十年代美國的辛普森案件爲例稱,同樣是警察違法取證,指控橄欖球明星殺妻,美國法官以不能放縱警察違法,排除了違法收取的證據,最終宣告辛普森無罪。孫楊案也有涉嫌檢測人員違法取證的質疑,但卻以處罰運動員爲代價。

面對8年禁賽的裁決,孫楊已在個人社交平臺中公開聲明:“考慮到國際體育仲裁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已經委託律師依法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讓更多的人知道事實真相。”

對此馬宏俊表示支持,儘管瑞士聯邦法院只審查仲裁的程序是否合法,不對事實認證進行審查,十年以來翻案率達不到百分之十,“但孫楊的案子應該並且必須打到底,一方面所謂的程序不可能徹底脫離事實,最終的結果仍未可知,另一方面,我認爲這個案子有超越其本身的意義。”

“這個吸引了極大關注的案子,對某些已有的衡量標準是一次質疑,一個問題已經非常醒目地擺在人們面前:在無條件地維護所謂制度程序和保護運動員的一些基本權利之間,是否必須是二選其一。”馬宏俊說。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