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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荊專稿】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應得到切實行使

紫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寒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全部為中央授予,這是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的邏輯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也對中央權力作了全面而具體的規定。按照“一國”原則,中央除負責香港的外交、軍事事務外,還擁有廣泛權力,如任命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審查和發回特別行政區(“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