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製度將帶來哪些變化?深圳擬先行先試

亞太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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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經營失敗,“誠實但不幸”的創業者將會有破產的權利。近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佈。該條例的核心是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

“個人破產”是啥概念?

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與深圳的實際需求有關。在深圳,除個體經營者以外,近年來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爲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爲123.6萬戶,佔比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僱傭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分析認爲,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同時,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是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商事主體的競爭力和創造力的需要,也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參與條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庭長曹啓選說。

哪些人可以申請個人破產?根據徵求意見稿,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同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曹啓選表示,個人破產製度最本質的意義是救濟,“誠實”“不幸”是申請破產的兩個關鍵詞。這意味着,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製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

個人破產是“老賴”的“避債天堂”嗎?

然而,從立法程序啓動伊始,個人破產製度就引發了不少的擔憂。一些債權人認爲,這樣的制度爲欠錢不還的“老賴”提供了逃避債務的空間;另一方面,經營便利店的深圳市民方傑茂告訴記者,如果個人可以申請破產,那麼今後債權人在借錢時必定會非常謹慎,他擔心像他這樣的個體工商戶在需要資金週轉時可能比現在更難借到錢。

記者梳理髮現,徵求意見稿對此做了一些制度安排。按照規定,從破產之日起,破產人要面臨一個最短三年、最長五年的免責考察期。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的多種行爲和權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費、不能擔任公司高管等,還規定了多種不能免除的債務和不能免責的情形。比如,惡意侵權行爲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金等債務不能免除,因奢侈消費等行爲而承擔重大債務或者使財產顯著減少,即便個人破產後也不能免除剩餘債務。

對於惡意逃避債務的債務人,不僅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例如,債務人故意隱匿、轉移、毀損、不當處分債務人財產,或者虛構債務、承認不真實債務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充分運用事後救濟手段,提高違法成本,這是非常重要的。”南方科技大學金融系教授王蘇生說,立法之後,配套制度是一個難點,針對公衆對個人破產製度的擔憂和疑慮,要在執行過程中不斷髮現問題、完善制度。

個人破產製度還有哪些需要完善?

在王蘇生看來,個人破產製度的完善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方面,以律師、註冊會計師爲主體的破產管理人是個人破產製度行穩致遠的關鍵,必須加強管理,政府部門要成立專門的破產管理部門承擔此項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根據債務人所處的行業、個人潛力等情況開展分類管理,有針對性地實施分類破產,減少債權人的風險。

目前,徵求意見稿中已對管理人的職責、監督、調查權、勤勉義務、報酬、變更、辭職許可等作出規定。管理人怠於履行或不當履行職責的,可採取降低管理人報酬、依職權更換管理人等措施,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若與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人士認爲,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是建設誠信社會的需要。一是要完善個人信用及財產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個人破產申請人轉移財產,財產無從掌控;二是要完善追究個人欺詐破產的刑事立法,讓惡意逃債的“老賴”無處可躲。

此外,業內人士還提到,個人破產製度的域外性可能是其實施過程中即將面臨的首要問題。“一個人在深圳破產了,在其他沒有實施個人破產製度的地方,其債務該怎麼認定呢?”曹啓選說,條例通過後,條例關於衍生訴訟集中管轄規定、深圳法院對個人破產案件所做裁決在特區之外的效力等方面,還需要爭取上級法院的支持。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