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矚目的中國A股創業板註冊制試點規則終於正式出爐,引發廣泛關注。
12日晚間,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制度規則。與此同時,創業板所在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也發佈了相關配套規則。根據新規,創業板將迎來以下主要變化。
一是明確發行上市審覈和註冊程序。在試點註冊制安排方面,新規將審覈註冊程序分爲交易所審覈、證監會註冊兩個相互銜接的環節,證監會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審覈工作進行監督。6月15日起,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深交所審覈期限爲兩個月,證監會註冊期限爲十五個工作日。
二是進一步優化退市指標。新規將市值退市指標調整爲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人民幣,下同);完善財務類退市標準,公司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後,下一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也將被終止上市。
三是明確創業板定位,突出創業板特色。新規明確支持和鼓勵符合創業板定位的創新創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並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堅守創業板定位,結合以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爲主的板塊特徵,設置行業負面清單,原則上不支持房地產等傳統行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
四是股票以及相關基金漲跌幅限制改爲20%。根據新規,深交所對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爲20%,並同步放寬相關基金漲跌幅至20%。相關規則自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發行上市的首隻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這也意味着,要等到第一個註冊制創業板公司上市當天,所有創業板股票交易纔會變爲20%漲跌幅。
五是支持優質紅籌企業登陸創業板。新規明確紅籌企業上市之前向投資人發行帶有約定贖回權等優先權利的優先股,若發行人和投資人承諾在申報和發行過程中不行使優先權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轉換爲普通股,對轉換後的股份不按突擊入股處理。此外,規定處於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規定。
針對此次創業板註冊制試點改革,清華大學教授田軒表示,註冊制實際上是把上市公司進出股市的決定權交給了市場,可以疏通IPO(首次公開發行)的“堰塞湖”。同時,更加靈活的退市制度也能夠疏通資本市場出口,使資產池內的水流更加順暢。實行註冊制,上市公司殼資源價值將消失,劣等公司將會加快退市,這有利於促進中國資本市場健康持續發展,助力中國經濟從高速度向高質量增長的轉變。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中概股迴歸潮引發關注。對此,華菁證券表示,在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落地後,原計劃境外上市企業可以考慮迴流A股;已經實現境外上市企業,也可以考慮通過二次上市或私有化後迴歸的方式,通過創業板登陸A股。
中金公司投資銀行業務負責人王晟則表示,在此次創業板註冊制改革中,將允許具有差異表決權的企業和紅籌企業上市。這是尊重企業公司治理的實踐選擇,具有其合理性。但與此同時,也需要防止濫用特別表決權情況發生,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因此,此次新規也進一步強化了對此類企業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利於維護投資者權益。
(來源: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