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事故11年後 日本最高法院裁定政府無需賠償

亞太日報

text

“海嘯實際規模比預想得大,即便政府命令東電採取必要措施,很大程度上可能也難以避免事故發生”……6月17日,日本最高法院據此對4起集體訴訟做出統一判決,認定日本政府對福島核事故沒有賠償責任。

距日本“3·11大地震”已經過去了11年,但有關處理福島第一核電站反應堆和海量核污染水等遺留問題,仍在持續影響並引發國際關注。

日本最高法院17日判決的4起集體訴訟,來自福島、羣馬、千葉和愛媛縣。原告總人數約爲3700人,要求福島第一核電站運營商東京電力公司和日本政府就核電站泄漏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最終,日本最高法院駁回這些原告的國家賠償請求,認爲日本政府對福島縣及周邊居民疏散避難多年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最高法院首次就政府是否應當爲福島核事故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做出的裁決。日本媒體據此表示,這勢必會作爲判例影響今後的類似訴訟。

判決結果出來後,原告代表們在法院外高喊,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

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北部海域發生9.0級地震並引發特大海嘯。受地震、海嘯雙重影響,福島第一核電站大量放射性物質泄漏。

2012年7月5日,日本國會發布調查報告,將福島第一核電站輻射物質泄漏的原因定性爲“人禍”。

據日本媒體報道,大地震發生前,東電在覈電安全運行方面就屢有不良記錄,包括隱瞞、虛報和篡改信息等各種“前科”,但日本政府對此卻一再“寬容”。媒體就此指出,政府危機應對工作混亂無序,是人爲因素導致危機惡化。

2013年以來,日本各地發起類似訴訟約30起,原告人數超過1.2萬。

此前的裁決中,一些地方法院曾判決日本政府和東電都需要賠償,也有一些地方法院駁回對日本政府的索賠。

上述4起集體訴訟中,日本最高法院在今年3月的一份裁決中,認爲東電應獨自承擔所有賠償責任,總計賠償14億日元(約合1050萬美元)。

11年來,福島核電泄露帶來的影響一直持續。

6月12日,日本福島縣葛尾村部分區域的居民,11年後終於可以返回家園了。這是日本政府首次允許居民返回核輻射水平最高的“返鄉困難區域”。

福島核事故發生後,政府將周邊地區根據核輻射水平高低,劃分爲“返鄉困難區域”“居住限制區域”和“避難指示解除準備區域”。核輻射水平最高的是“返鄉困難區域”。

由於擔心殘留污染等因素,當地媒體報道,解除禁令的區域中,原30戶人家共82人僅4戶居民打算返鄉。

目前在福島縣,仍有7個地區、約337平方公里的土地被列爲“返鄉困難區域”。

11年前的這場大地震及海嘯引發的放射性物質泄漏事故,嚴重程度達到國際核事件級別最高的7級,與1986年蘇聯切爾諾貝利核事故級別相當。

事故發生後,大約47萬名福島及周邊地區居民被迫撤離。日本警察廳去年公佈的統計數據顯示,大地震共造成逾1.5萬人遇難,超2500人失蹤。

目前,仍有數萬人流離失所,無法返回他們在福島的家鄉。

《日本時報》的統計數據顯示,2523人至今下落不明。與此同時,因災難相關的疾病導致死亡,或因壓力導致的自殺等死亡人數總計3784人。截至今年1月,與日本地震和海嘯有關的自殺人數總計246人。

福島核事故對日本當地居民及生態環境造成巨大的傷害,但更令國際社會擔憂的是,日本政府和東電對核電站內積累的核污染水的處理方式。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做出決定,批准東電把核污水過濾稀釋後,通過海底管道排放至近海。預計這一過程將持續20年至30年,直至核電站報廢完畢。

這一決定出臺後,不僅引發日本國內漁業團體和部分民衆的反對,更遭到國際社會和環境保護團體的強烈反對與質疑。

然而在質疑和反對聲中,日本政府依然一意孤行,計劃於2023年春開始排放所謂達標的核污水。

多個相鄰國家指出,日本政府做出該決定時並沒有和鄰國進行協商,也未提供任何有關資料,這種行爲無疑是極不負責的。

此前,韓國外交部曾召見日本駐韓大使,對此提出嚴正抗議。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多次強調,要求日方同相關組織和國家一起尋找核污水的妥善處置辦法,在此之前,不要擅自啓動核污水排海。

事實上,日本相關機構在今年2月份發佈的居民健康調查中稱,福島縣青少年甲狀腺癌的發病率增加了118倍,每100萬人中就有236人患病。

而在覈泄漏發生後,福島曾下達疏散指令的11個地區中,經過11年的重建,居民居住率也僅在30.9%,農田耕種面積爲32.2%,工商業重啓率也僅有30.9%。

有評論指出,福島核事故污水排海,是關乎全人類生存環境與身體健康的大問題,已經不僅僅是日本內政。在沒有窮盡安全處置手段的情況下企圖“一排了之”,既無法讓人接受,更無法取信於本地區國家和國際社會。

(來源: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