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貪吃野味槍下“拾鳥”11只 獲刑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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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江西省黎川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徐某受餘某糾集,跟隨餘某、李某、馬某(均已判刑)來到黎川縣境內畲下村、資福村、華聯村、皮邊村等地沿途獵捕鳥類,用於食用。餘某、李某主要負責尋鳥及射殺鳥只,徐某、馬某負責撿拾被射殺的鳥只。

公安民警在接到羣衆舉報後,在黎川縣皮邊村胡家排將餘某、李某抓獲,並當場繳獲汽槍1支、充氣泵1個、鉛彈444顆、小口徑子彈3顆、被獵殺野生鳥類11只。後馬某被警方抓獲歸案,被告人徐某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

經鑑定,被獵殺的11只野生鳥類中,2只雀鷹爲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3只環頸雉、5只珠頸斑鳩爲江西省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只八哥爲江西省“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願意承擔生態修復費用,主動繳納鳥類資源損失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2700元。法庭上,被告人徐某認罪悔罪。

另查明,2009年4月,被告人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2016年3月2日刑滿釋放。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徐某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夥同他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2只,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時,被告人徐某夥同他人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獵殺野生動物9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徐某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願承擔生態修復費用以修復生態環境,確有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