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對易連峯等5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公開開庭宣判,“帶頭大哥”易連峯獲刑22年。
經審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易連峯辭去教師工作下海經商,後成立了通遼市易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逐漸積累經濟實力。2002年後,易連峯以公司化模式公然大肆組織“黃”“賭”活動,用公司章程、規章制度進行組織內部管理,建立多層級職位組成的管理體系,各成員分工協作、各司其職。並通過獎勵、提拔組織內部“業績突出”成員,開除少數違反紀律成員,不斷強化組織紀律,樹立領導者權威,逐步建立起以易連峯爲組織者、領導者,以李某某等爲骨幹成員、孫某某等人爲積極參加者、劉某某等人爲其他參加者的較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據瞭解,該犯罪組織爲樹立其非法權威,維護其非法利益,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有組織的實施了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拉攏、腐蝕多名政府官員爲其充當“保護傘”,爲其提供政治庇護,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通遼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隨着經濟實力的增強,易連峯還不斷謀求政治光環,獲取通遼市人大代表、內蒙古政協委員等多重政治身份,撈取政治資本,利用政治地位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易連峯作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直接實施和組織、策劃、指使組織成員實施犯罪38起,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行賄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等14項罪名,綜合考慮易連峯具有的立功、坦白等從輕處罰情節,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某某等33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到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不等刑期;其餘組織外涉案人員被判處3年2個月到9個月不等刑期。
(來源: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