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7日電 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消息,2020年12月7日,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原告郭希寬、杜新枝、姚策訴被告河南大學淮河醫院,原告姚策訴被告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兩案一審公開宣判。
郭希寬、杜新枝、姚策訴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賠償郭希寬、杜新枝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賠償姚策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賠償杜新枝因尋親支付的交通費用1193.5元;賠償郭希寬誤工費6400元。
姚策訴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賠償姚策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61312.94元(已給付100000元,尚需給付261312.94元)。
**答記者問 **
2020年12月7日,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原告郭希寬、杜新枝、姚策訴被告河南大學淮河醫院,原告姚策訴被告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分別判決淮河醫院賠償郭希寬、杜新枝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賠償姚策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賠償杜新枝因尋親支付交通費用1193.5元;賠償郭希寬誤工費6400元。賠償姚策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61312.94元(已給付100000元,尚需給付261312.94元)。該案審判長接受採訪,迴應公衆關注的幾個問題。
記者:郭希寬、杜新枝、姚策訴淮河醫院和姚策訴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這兩個案件,請問法院爲什麼這樣判決?
審判長:父母對子女監護、撫養、教育、保護及子女被父母照顧、愛護,是基於血緣關係而產生的一種權利,這一權利與身份關係密切相連,對每一個公民至關重要。郭希寬等三原告訴被告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醫院作爲專業的醫療服務機構,對在其處出生的新生兒負有高度謹慎的管護義務,且淮河醫院對於“錯抱”發生在其醫院不持異議,這一過錯導致姚策與生父母28年骨肉分離,且28年後姚策與生父母相認,但自身已患有肝癌,姚策與杜新枝、郭希寬相逢後精神上遭受嚴重痛苦,因此,淮河醫院對此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姚策訴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由於淮河醫院診療行爲不規範、管理不善,導致病歷資料缺失,未按照原開封市衛生局有關規定爲姚策及時接種乙肝疫苗,以及“錯抱”事件的發生,應認定淮河醫院存在重大過錯。但是,肝癌的發生除了與防疫有關外,也與個體差異、生活經歷等多種因素有關。因此,本院判決淮河醫院對姚策目前因患肝癌而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
記者:郭希寬等三原告起訴的精神撫慰金180萬元,法院僅支持40萬元,理由是什麼?
審判長:郭希寬等三原告訴被告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根據法律規定,綜合考量本案的實際情況、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經濟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判決淮河醫院賠償郭希寬、杜新枝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對於姚策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除上述因素外,再結合姚策的身體現狀和年齡,淮河醫院的這一“錯抱”行爲給姚策及其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故本院酌情認定淮河醫院賠償姚策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0元。
記者:姚策訴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賠償數額是如何確定的?
審判長:姚策訴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其中姚策起訴的賠償費用爲916947.81元。姚策訴稱幼時治療乙肝費用305508元,但是其未提交相關票據,缺少證據,沒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認定。對於姚策訴求中符合法律規定且有證據證明的602188.23元,根據責任劃分,淮河醫院應承擔60%的責任,故淮河醫院應賠償姚策各項費用361312.94元,淮河醫院考慮到姚策身體及經濟狀況,前期已主動支付了100000元。
(來源: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