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向海洋排放福島核廢水的決定論證不足,評估不充分,方法不正確,侵害了全世界人民,特別是環太平洋地區人民的生存權利。國際社會有必要對該決定進行系統評估。
首先,關於核廢水總放射劑量的關鍵信息不透明。日本強調福島核廢水通過稀釋達到了排放標準,但人們最關心的是總放射性劑量,恰恰日本沒有提供放射性總劑量。日本對此絕對心知肚明,因爲其核電站監管體系針對具體核電站有明確的總量控制值。現在它卻在該問題上保持模糊,不知是否有意違避。
核廢水中不僅含氚,而且還含62種金屬放射性同位素,它們存在時間長,有化學毒性。此外,廢水中的碳-14半衰期爲5700年。歷史上從未有如此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放到海洋裏去,它對海洋環境及生物鏈帶來的影響難以預料。它還可能還對其他海洋科考問題帶來影響。
例如,人們使用碳-14檢測古生物或古老物品年齡。一旦碳-14排放到環境中去,這個技術就受到干擾,至少其精度可能下降或出現偏差。問題不止於此,日本不僅要排放現有的100多萬噸核廢水,還要排放未來幾十年產生的數百萬噸核廢水。這究竟會對海洋環境、生物安全和人類健康帶來什麼影響,需要國際社會系統研判。
其次,對廢水是否達到排放標準的評估不充分。日本宣稱福島廢水排放辦法得到了國際原子能機構專家小組的評估確認。實際上,國際原子能機構專家小組是在2020年疫情期間僅僅根據日本處理小組提供的資料在2個月內匆忙完成評估的。它沒有充分徵求更多專家的意見,特別是沒有徵求在國際原子能機構中可能受損害國家的專家意見,更沒有徵求海洋、環境、生物和健康方面專家的意見。
絕大多數環太平洋國家對日本排廢入海的決定表示強烈關切和反對。在西太平洋,中韓朝俄菲外交部門或發表講話,或召見日本大使,或醞釀法律訴訟,紛紛表達不滿。就連一向媚日的臺灣當局也呼籲日方“重視臺灣權宜並嚴守國際標準”。在南太平洋,由澳大利亞、新西蘭、斐濟、湯加等18個成員組成的太平洋島國論壇祕書長髮表聲明,指責日本排廢入海危及漁業,影響太平洋地區民生。在東太平洋,中美洲8國與韓國一道發表聲明,對日本此舉深表擔憂。核廢水是否達到了排放標準不能僅僅由少數核專家說了算。太平洋沿岸國家和地區對核廢水的各種關切必須得到重視。
最後,將核廢水稀釋排放入海的方法不正確。日本處理過的核廢水仍有大量放射性元素,簡單地稀釋後向海洋直接排放的辦法極不合規範。它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成員國不得轉移損害或危險的規定,違反了《倫敦傾廢公約》1996年議定書的風險預防原則,違反了《南太平洋無核武器區條約》關於禁止向南太平洋地區傾倒放射性廢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的規定,違反了《巴塞爾公約》和《瓦伊加尼公約》關於禁止越境轉運廢物的規定。一旦開此惡例,全世界都可把放射性廢水稀釋後徑直排到海里,貽害無窮。
對於日本福島的核廢水處理提出三條建議。
一是推遲排放,並在原地或異地增加存儲水罐。如果再存放三十年,那麼氚的濃度還會大大下降,也許從根本上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也可以先建設500個儲水罐,這樣至少可將排放時間推遲10年。日本對異地存放存在運輸風險和時間不夠、地方難找的說法站不住腳。既然排放的廢水已達標準,海運都可以,爲什麼國內運輸反而不行?
二是加強評估,國際原子能機構應組織專家,特別是受害國的核專家和海洋、環保、生物和健康方面的專家,共同參加評估,以作出恰當的結論。
三是透明共助,日本政府和東電公司應全面準確地告訴世界福島核污染情況和核廢水情況。這不是核機密,也不是商業機密,也不應是搞政治交易的條件。日本完全應該把目前的情況告知全世界,以求得全世界的幫助。東京電力公司應該將廢水樣品送到國際原子能機構,由該機構組織有關國家進行分析。此外,鑑於東京電力公司在福島事故發生前、後均有隱瞞虛報和篡改信息的前科,有必要進一步覈實其發佈數據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來源:中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