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防疫情不能上崗,工資發不發?怎麼發?

亞太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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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春節假期即將結束,復工時間日益臨近。眼下正是疫情防控關鍵期,勞動關係如何處理?記者注意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防控期間工資發放的問題。此後,全國各省、市也陸續出臺相應文件。

在家上班視作加班

很多人關心,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如何計算。根據國務院通知,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上海、重慶、廣東、浙江、雲南、福建等多地陸續發佈通知,企業延遲復工,學校延遲開學。上海、浙江、廣東、江蘇、重慶等地發佈通知,要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正月十六)24時前復工。湖北省政府透露,湖北省全省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13日24時;各類學校延期開學,具體開學時間視疫情防控情況確定。

部分省市規定推遲復工,這段時間如何定性?記者從地方人社系統瞭解到,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是爲防控疫情而合理限制人員流動的緊急措施,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如上海市規定,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爲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爲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隔離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因實施隔離治療措施等情況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怎麼辦?根據人社部發布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記者注意到,各地對相關政策有所細化,如山西規定,對因實施隔離措施等情況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上海明確,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停工停產企業應爲未勞動職工支付生活費

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工資標準該如何支付?人社部明確,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比如山西、浙江明確,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企業應當按照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遼寧明確,生活費標準按不低於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但是,爲穩定就業共克時艱,根據人社部相關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