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出庭向污染企業索賠:重申生態環境保護守土有責

亞太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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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一場特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在濮陽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坐在原告席上的是代表濮陽市政府出庭的濮陽市市長楊青玖。

此次訴訟,源於2018年的一次污染事件,當時,黃河下游重要支流濮陽金堤河被人偷偷傾倒大量強酸腐蝕性的危險廢物,經調查,是吳某、翟某等4人將21車約270噸的廢酸液從山東聊城拉回,傾倒在濮陽境內。吳某等4人因此被判刑,而當地花巨資對污染事件進行應急處置,以及環境所受損害,卻無人買單,爲此,濮陽市政府將危險廢物源頭山東聊城德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德豐公司賠償應急處置、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及評估費用,共計5516394元。

由市政府作爲原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這在河南屬於首例,即便在全國也不多見。類似的跨境傾倒污染廢物的事件,此前在各地多有發生,而對於問題的處理,大多也只是將傾倒者繩之以法,污染的損害要麼被放任自流,要麼由政府買單修復,鮮有地方政府出面,以鍥而不捨的態度,對污染企業進行生態索賠的。

其實,濮陽市政府的做法,本沒有什麼過人之處。地方政府,本來就是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理當守土有責。生態環境,誰污染,誰賠償;誰損害,誰修復,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所以,當本地環境生態遭遇污染破壞時,地方政府代表公衆,提起法律的追索,讓污染者付出代價,這是其職責所在。而且,地方政府出面提起生態索賠,也沒有任何法律障礙,按照2017年公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人已由省級政府擴大至地市級政府。

地方政府發起的生態索賠,成爲罕見個案,背後是權利和責任意識的淡薄。在一些地方,對於污染事件的處理,更多是權力視角,發生污染事件,政府部門首先想到的是依法查辦,是司法追責,而忽視了自己作爲生態環境“權利人”的角色,還不習慣於把自己當成平等的民事主體,通過司法渠道去爭取應得的權利。這樣的思維,使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有些地方形同虛設,未能實現其環境權益的救濟功能。

當然,在責任心之外,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角色也決定了,它們在一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上,難以履行公正、積極的角色。以常州毒地案爲例,三家污染企業早就被鎖定,但他們卻無須拿錢治污,而是由當地政府爲毒地污染的修復買單。甚至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要求企業履行賠償和修復責任,也被當地法院駁回。

其中原因再明顯不過,許多污染企業都是地方政府的納稅大戶,是地方經濟的支撐所在,企業出了污染問題,如果地方政府不依不饒索賠到底,企業恐怕要付出天價賠償,承擔破產倒閉的風險。這樣的結果,顯然是一些地方政府不願意看到的,也正因此,他們自己不僅不積極索賠,還會給那些主動介入,發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設置障礙,逼他們知難而退。

此次,濮陽市政府主動提起生態索賠,固然值得稱道。但也要注意,這一個案具有特殊性。涉事的污染企業,不是濮陽本地企業,而是山東的一家企業。如此一來,地方政府在提起生態索賠時,就可以拋開利益的糾葛,不用擔心本地稅收和GDP的損失。因而,它固然是個進步,但也得承認,只是一個有限的進步。

不管怎樣,濮陽市政府提起生態索賠,這樣的“首例”不妨再多些。生態環境的“守土有責”,需要地方政府的嚴格執法,也需要地方政府的責任意識和權利精神,希望更多地方政府都能拿出環保組織發起公益訴訟的精神,主動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讓“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落到實處。

(來源: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