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業務須報備、不得控制兩張牌照,非銀支付新規還有這些看點

亞太日報

text

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並正式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1年2月19日。《徵求意見稿》還爲非銀支付機構做出過渡期安排,要求在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達到規定的條件。

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徵求意見稿》的出臺能有效解決支付行業因規定滯後導致的監管空白和監管套利等問題。此次按照業務實質對支付業務進行重新劃分,並加強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准入和變更的監管,是《徵求意見稿》一大亮點,更加凸顯監管政策的專業性和穿透性。

蘇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黃大智稱,衆所周知,支付行業的主要管理規章依據的是十年前央行“2號令”,即《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以此爲準則發放了支付牌照。此次支付行業監管從“2號令”升級到條例,權威性更高,奠定了未來長時期內非銀支付業務發展和管理的制度基礎。

小花科技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認爲,《徵求意見稿》是“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的重要組成部分,標誌着數字經濟時代我國的非銀支付監管進入深化落實階段,同時提出史無前例的支付反壟斷方針,將對整個市場產生深遠影響,爲促進非銀支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帶來積極意義。

給支付寶、微信支付敲響警鐘

《徵求意見稿》以強化金融監管爲重點,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爲底線,豐富監管手段。其中,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等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掀起了業內對於支付寶、微信支付(又名“財付通”)等支付巨頭將有何影響的熱烈討論。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五十五條: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三分之一;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二分之一;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五分之三等情形出現,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採取約談等措施進行預警。

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兩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三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等情形出現,央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蘇筱芮分析,上述規定爲支付寶、微信支付敲響警鐘。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去年一次演講中曾提到,“少數科技公司在小額支付市場佔據主導地位,涉及廣大公衆利益,具備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特徵”,由此看來,本次文件意味着監管部門將對“少數科技公司”採取相應行動。

黃大智也認爲,這一規定對非銀支付市場的影響將會非常大。從目前非銀支付市場來看,頭部兩家機構(支付寶、微信支付)的市場佔有率,已經超過了監管規定的三分之二標準線。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從全國電子支付領域來看,支付寶、微信支付的市場份額將進一步降低,至於是否超過標準,只有進一步瞭解具體數據後,纔可界定是否達到監管紅線。

不過,黃大智補充說道,即便被認定有市場支配地位,也並不一定觸發相關監管措施,因爲其中設置了一個前提,即:機構利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了嚴重影響支付市場健康發展的行爲,纔會有相關的監管措施。因此這一塊具體如何界定,也有待明晰。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五十七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未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和公平競爭原則,嚴重影響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的,央行可以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議採取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停止實施集中、按照支付業務類型拆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措施。

在蘇筱芮看來,這一規定是監管“及時精準拆彈”的重要表現,“拆彈”的手法在文件中得到明確,“按照支付業務類型拆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措施”,這是監管環節前置的充分體現,有利於適應當前市場快速發展、創新層出不窮、風險複雜多變的現實環境,有助於防範支付領域的金融風險。

支付迴歸本源,創新業務須向央行報備

《徵求意見稿》特別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的範圍從事支付業務,不得從事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範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授信活動。

《徵求意見稿》還要求開展創新業務須向央行備案。“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的業務創新涉及用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應當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和合規性論證,及時、充分、全面地進行信息披露,向用戶提示相關業務風險,並在業務開展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分析指出,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在要求持證機構必須專注做支付分內之事,如果開展相關授信活動、外延支付場景的創新業務則需要獲取相應的資質或監管許可。受此影響,互聯網企業的信用支付產品或將面臨監管重新審視和評估。支付的歸支付,信用的歸信用,借貸的歸借貸。

實際上,支付業務與信貸等其他金融業務交叉嵌套問題早已引發監管層的關注。央行副行長範一飛曾於2020年9月召開的支付清算論壇上對“信用支付”產品喊話,他指出:一些互聯網企業利用旗下機構將支付業務與信貸等其他金融業務交叉嵌套,形成業務閉環,業務過程難以被穿透監管,極易引發風險跨市場蔓延。希望這類機構提高站位,積極配合監管,切實整頓超範圍信貸業務,消除利用支付拓展交叉金融業務的風險隱患。

記者注意到,就在近期,金融監管部門對螞蟻集團提出的業務整改方向中,第一條即爲:迴歸支付本源,提升交易透明度。

實質重於形式,堅持穿透式監管

央行方面表示,《徵求意見稿》遵循公平競爭、實質重於形式、普惠金融的核心監管原則,按照業務實質確定支付業務新的分類方式。即,按照資金和信息兩個維度,根據是否開立賬戶(提供預付價值)、是否具備存款類機構特徵,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爲儲值賬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兩類,以適應技術和業務創新需要,能有效防止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

黃大智表示,《徵求意見稿》重新劃定業務類型,解決了業務定義跟不上業務創新的尷尬情況。從功能監管、行爲監管的角度重新定義支付業務,提升行業的監管水平。

蘇筱芮解讀稱,儲值賬戶運營業務與支付交易處理業務二者的本質區別在於是否開立支付賬戶或者提供預付價值,前者偏“金融”屬性,後者偏“科技”屬性,該分類有利於與時俱進完善監管框架,針對不同業務類型提升後續管理的靶向性。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方面還表示,《徵求意見稿》堅持穿透式監管,着重加強了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准入和變更的監管。

根據《徵求意見稿》,同一法人不得持有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10%以上股權。同一實際控制人不得控制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

聯繫到去年京東數科擬收購快錢支付牌照,蘇筱芮稱,像京東數科在已擁有網銀在線的情況下,按照新規,將無法再收購另一張支付牌照。蘇筱芮分析,這對巨頭收購第三方支付牌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爲“同一實際控制人不得控制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沒有辦法再通過收購更多數量的支付牌照來補齊短板,預計未來巨頭在選擇收購時將高度關注牌照展業範圍、展業地域等核心因素。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列出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禁止行爲,即成爲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日起,3年內轉讓所持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股份,以及明確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這一規定表明後續支付牌照的轉讓將建立在長期經營的基礎上,有利於防範支付牌照投機炒作的風險,使支付業務迴歸本源。

(來源: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