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佈2021年第8號通報《關於平安銀行電銷實物產品業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例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通報了平安銀行與第三方合作電話銷售實物產品業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例。
《通報》指出,自2020年以來,監管系統接收到消費者對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電銷實物產品業務的舉報投訴顯著上升,反映問題主要集中在銀行電銷時進行不實宣傳、以贈品名義銷售產品、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扣劃資金並進行消費分期等方面。
《通報》披露,經抽查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60筆電銷實物產品業務,其中53筆業務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佔比爲88.33%。平安銀行信用卡中心與第三方合作電銷實物產品業務存在以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一是向消費者不實宣傳,承諾產品可由銀行等機構回收兌換現金。經查,電銷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向消費者承諾“錢幣交易中心”“古玩城”“貨幣交易中心”“國有四大銀行”等機構可回收紀念幣或兌換現金,實際上消費者按電銷人員指引前往上述機構兌換時,卻被告知無此服務,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問題。此類問題涉及20筆業務,佔被調查電銷業務數的33.33%。
二是向消費者變相承諾收益、誇大產品收益。經查,電銷人員在向客戶銷售產品過程中,通過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當類比等手段,誤導消費者購買產品,存在變相承諾收益、誇大產品收益的情形。此類問題涉及46筆業務,佔被調查電銷業務數的76.67%。
三是以“贈品”或“免費”名義誤導消費者購買產品。經查,部分電銷人員向客戶銷售產品過程中,以“答謝客戶”“免費簽收產品”“贈品”名義進行銷售,讓消費者誤以爲是免費產品,實則需要付費,存在誤導消費者購買的情形。此類問題涉及47筆業務,佔被調查電銷業務數的78.33%。
上述行爲違反相關監管規定,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通報》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以及《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消保行爲監管要求,從董事會、管理層到各分支機構,自上而下高度重視,層層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圍繞對第三方合作機構行爲管控、銷售管理等方面開展自查自糾,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4月20日,平安銀行發佈2021年一季報,一數據顯示,2021年一季度,平安銀行實現營業收入417.88億元,同比增長10.2%;實現淨利潤101.32億元,同比增長18.5%。
(來源:界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