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14日在北京說,對於備受關注的性別歧視、性騷擾等問題,二審稿擬增加有關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
臧鐵偉介紹稱,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2日,法工委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公衆的意見。共有85221位網民提出了423719條意見。此外,還收到近三百封羣衆來信。社會公衆的意見建議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業等各領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職工在懷孕、生育期間的休息休假權益,及時發現、有效防止拐賣婦女等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爲等。
臧鐵偉表示,在認真研究和充分吸收社會公衆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二次審議稿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對於備受關注的性別歧視、性騷擾等問題,二審稿擬增加有關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明確學校聘用教職員工或者引入志願者、社工等人員時,應當查詢其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有上述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引入。
另外,針對近期個別地方暴露出嚴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事件,臧鐵偉表示,在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基礎上,擬從及時發現、有效防範侵害婦女權益違法犯罪行爲的角度,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有關規定:一是,戶口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二是,婦女聯合會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爲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解救工作。
三是,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爲,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來源: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