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5月20日)發佈的5月LPR沒有變化。不過,有些人的住房貸款卻發生了變化。這是因爲,他們選擇的重新定價日到了。
目前,不少人開始了自己的LPR轉換。經過之前廣泛的宣傳,基本上主動進行定價基準轉換的人都對LPR有所瞭解。
不少人覺得,只要點擊轉換就行了,沒想到,在真正操作時,卻發現需要做一個選擇——那就是重新定價日。
所謂重新定價日,就是銀行重新幫你計算房貸利率的日子。
在LPR轉換時,一般銀行會給你兩個選擇:
第一種選擇,每年1月1日。這是一種常見的選擇,即意味着以後每年的1月1日就是你的房貸利率重新定價日。
第二種選擇,每個銀行叫法不同,比如農行叫“按年對月對日定價方式”,中行叫“放款日期對應日”。本質上,就是指按你貸款發放日在每年的對應日期進行調整。有的銀行因爲沒提供這個選項,還被用戶投訴霸王條款。
看到這裏,有些人可能會一頭霧水,這第一種選擇的1月1日我知道,第二種選擇是什麼意思?
舉個例子,假設你的貸款發放日是6月1日,並且你在昨天(即5月20日)將貸款定價基準轉換爲LPR,並且選擇第二種重新定價日,那麼你第一個參照LPR來計算房貸利率的日子就是2020年6月1日,此後每月的還款利率就會根據5月公佈的LPR進行調整。
而如果選擇1月1日,你就要等到2021年1月1日,纔會根據2020年12月的LPR進行調整。
由於近期LPR降到了低位,所以在這個例子中,由於你選擇了貸款發放日重新定價,所以比選擇1月1日多享受了幾個月低利息。
這麼看來,如果你2020年的貸款發放日還沒到,日期位於昨天(5月20日)至12月20日之間的任何一天,那麼可以選擇貸款發放日作爲重新定價日,早點享受LPR下降的紅利。如果你的貸款發放日已經過了,是在昨天(5月20日)之前,那麼選擇1月1日,反而能早些轉換爲較低的利率。
當然,從宏觀層面來看,也有一種觀點認爲,每年的12月受到歲末年初的影響,銀行容易出現資金緊張,所以當月的LPR報價也可能相對而言處於高位,這對於選擇1月1日重新定價來說有些不划算。
不過說到底,不管你如何選,在數十年的還款週期中,這兩個定價日其實差別都不會太大。
(來源:澎湃新聞)